第133章 新秦律:民律、刑律、行政律三篇 (2 / 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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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不举、官不究,民若举则官府断案调解,令过错方赔偿损失并道歉。
还有,传闻秦律中男子无故大哭、乱扔垃圾等,规定都有罪的条文,也没有见到。
周邈大概看下来,民律篇更多是对黔首的行为倡导与部分约束,传扬法制理念。
已经有了‘社会生活百科全书’的模糊影子。
“棒棒的!”周邈给予肯定。
“具体
的律条我也不懂,但肯定是李丞相你这个法学大家和众多法家学子,会比我更懂。”
“但我感觉大方向是没错的!”
民律篇得到见识过后世法治社会的周邈的肯定,李斯心中大定,同时也愈加自信。
便又继续说刑律:“在刑律篇,废除了大部分肉刑,又放宽连坐、减轻量刑。”
……
周邈跟着翻阅起来。
在刑律篇,他看到了放宽连坐的前提条件,是在除杀人、大逆等大罪之外。
例如,有强盗入室盗窃但没伤人,同伍之人就不连坐。
但若杀了人,同伍之人没尽到监管检举之责,便要连坐一至三年不等的徒刑。
也行叭!
毕竟是封建社会呢!——甚至是还有大量奴隶制残留的封建前期,具体问题具体分析,能放宽连坐,就已算难能可贵。
至于谋反等大逆之罪,仍旧是连坐、杀头、夷三族一条龙。
还是那句话,为维护封建统治,这种情况下的连坐是避免不了的。
“……”李斯又看着用脸嘟囔的周邈,替他说出来:
“废除肉刑,也是指死刑之外的肉刑废除。原本该车裂、斩首、腰斩、凌迟的,依然如旧。”
该杀杀,该死死!废除部分肉刑,并非废除死刑。
周邈深沉颔首:“我明白的。”
指望封建早期,实行科学人性化的现代律法?做梦呢!
不仅不现实,也不适合。
人性之野蛮,有时候就非得以残酷刑罚,方可勉强镇压。
“能够大部分废除肉刑,放宽连坐,量刑也有所减轻,就已算是仁厚之举。”
周邈成熟地接受现实,还夸道:
“后世史书上,陛下与李丞相,都能因此记一笔仁慈评语。”
上首的嬴政神情如常。
他不差、也不在乎这一笔仁慈评语,能让大秦长治久安,方是他所求。
只是李斯闻言不免神态激昂。
他早先猜到,原本的历史上他是做了些糊涂事的。
因此他之后一直以来的言行都收敛许多,凡事都三思而后行:
是否违
背陛下所愿?是否让仙使不高兴?是否会在史书上留下污名?
并且愈加勤谨公务,就为留下一身清名。
“史书留名,得之我幸、失之我命,顺其自然而已。”
大秦众臣:……
但凡成功压下嘴角呢?
李斯一脸淡然,若无其事的样子:
“至于行政律,大概包含朝廷官府的高效清廉准则,朝廷及郡县各军政法的官吏职责,官吏的任免、考绩,以及科举、驿传等诸多公务。”
“律条之外,兼以旨令,倡导仙使所言的‘依法行政’。”
周邈把手稿翻得哗哗的,“嗯,指导思想没错,大方向不跑偏,行政律也差不了!”
说到底,封建时期的皇帝专政制度,就是一人之天下。
行政律的律条,只是最基本的约束,更多的还是以皇帝旨令为主。
他本来就不通法学,在这方面就更加不懂了。
但是——
“行政律,这个名称,不需要为尊者讳吗?”
周邈想到以前在网上看到说,秦时一里之长称‘里典’,而非‘里正’,就是避讳始皇陛下名字的‘政’字。
殿中气氛短暂地一静。
李斯解释:“还是初稿手稿,不曾定下终稿,稍后可以更改并避讳。”
为尊者讳、为亲者讳,是儒家‘礼’文化的态度体现,孔子编纂《春秋》时便遵行此原则。
此时距孔子的时代也非沧海桑田之久,其间百年战乱不休,而秦又偏居西方。
——六国鄙夷秦国时,都是把秦与夷狄并论。
倒不怎么盛行避讳尊者、亲者的字号。
有时避,有时又不避,灵活避讳。
若非周邈此时提醒,李斯一时还真没想到。
如今‘秦学’百家中有儒家一席之地,倒是应当为尊者讳。
但避讳与否,还得看陛下之意。
上首的嬴政道:“这次无需避讳。”
以后避不避讳,届时再看。
李斯:“唯。”
周邈:始皇陛下大气!
至此,新秦律一事就算说完了。
……
“今日的第二桩事,是有关南征百越一事。”